10.8.1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当因装饰需要选用自炽灯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
2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问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能型灯具。
3起居室的照明宜满足多功能使用要求,除应设置一般照明外,还宜设置装饰台灯、落地灯等。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4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问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5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
6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7高级住宅(公寓)的客厅、通道和卫生问,宜采用带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8每户住宅(公寓)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10.8.1的规定。
9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插座;空调、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他宜选用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机插座、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10每户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每户电能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预付费、远传计量的电能表可除外),电能表出线端应装设保护电器。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11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12住宅分户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问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3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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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学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晚问学习的教室的平均照度值宜较普通教室高一级,且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教室照明灯具与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
3教室设有固定黑板时,应装设黑板照明,且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值不宜低于教室的平均水平照度值。
4光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一般照明照度宜为100~2001x,实验桌上应设置局部照明。
5教室照明的控制应沿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走廊照明开关的设置宜在上课后关掉部分灯具。
6在多媒体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用的照明和非多媒体教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且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或采用与电视屏幕平行的分组控制方式。
7演播室的演播区,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1x,文艺演播室的垂直照度可为1000~1500lx。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3~0.5kW/m2估算。当演播室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当高度大于7m时,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 m2时,应设置疏散照明。
8大阅览室照明宜采用荧光灯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9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荧光灯具。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m。地面宜采用反射比较高的建筑材料。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10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应设于书库之外。书库通道照明应在通道两端独立设置双控开关。书库照明的控制宜在配电箱分路集中控制。
11存放重要文献资料和珍贵书籍的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12图书馆内的公用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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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办公楼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直管荧光灯。
对于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比,顶棚宜为0.7;墙面宜为0.5;地面宜为0.3。
2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3出租办公室的照明灯具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
4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杂物的映像,宜限制灯具下垂线50o角以上的亮度不应大于200cd/m2。
5宜在会议室、洽谈室照明设计时确定调光控制或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定不同照明方案。
6设有专用主席台或某一侧有明显背景墙的大型会议厅,宜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并应使台板上1.5m处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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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商业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效高、红外辐射低、寿命长的节能光源。
2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专用照明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营业厅一般照明应满足水平照度要求,且对布艺、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确定垂直面上的照度。
4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艺、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1x。
5重点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6在无确切资料时,导轨灯的容量可每延长米按100W计算。
7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格栅或漫射型灯具。当采用带有遮光格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o;当安装高度低于3m,灯具遮光角宜为45 o以上。
8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品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览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9对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10大营业厅照明不宜采用分散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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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饭店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饭店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光效较高的暖色光源。
2大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休息区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
3大宴会厅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宜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应根据彩色电视转播的要求预留电容量。
4当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的照明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1x。
5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51x。
6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7客房照明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应具备合适的遮光角,其亮度不应大于510cd/m2。
8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内化妆镜的照明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以外,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卫生间照明、排风机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9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可切断除冰柜、充电专用插座和通道灯外的电源的节能控制器。当节能控制器切断电源时,高级客房内的风机盘管,宜转为低速运行。
10饭店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园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总服务台或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控制,客房层走道照明亦可就地控制。
11饭店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快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
12室外网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13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有适应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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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医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2诊疗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高级病房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
3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4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5病房的照明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并宜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6当在病房的床头上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7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8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可为1.0lx。
9手术室内除应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0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在20x103~100x103lx,胸外科内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103~100×103lx。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可为10×103lx。
11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2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出现在病人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
13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照相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应可切断机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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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体育场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体育场地照明光源宜选用高效金属卤化物气体放电灯。
场地用直接配光灯具宜带有限制眩光的附件,并应附有灯具安装角度指示器。
2室内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多样性使用功能。宜采用宽配光与窄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
3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灯具宜选用窄配光,其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
4训练场地的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径场地照明可不大于1:3。
5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水下照明灯具上沿距水面宜为0.3~0.5m;浅水部分灯具间距宜为2.5~3.0m;深水部分灯具间距宜为3.5~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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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博展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博展馆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显色荧光灯、小型金属卤化物灯和PAR灯,并应限制紫外线对展品的不利影响。当采用卤钨灯时,其灯具应配以抗热玻璃或滤光层。
2对于壁挂式展示品,在保证必要照度的前提下,应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并应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一定的均匀性,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应大于、0.75。
3对于有光泽或放人玻璃镜柜内的壁挂式展示品,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应避开反射干扰区。
为了防止镜面映像,应使观众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与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5。
4对于具有立体造型的展示品,宜在展示品的侧前方40°~60°处设置定向聚光灯,其照度宜为一般照度的3~5倍;当展示品为暗色时,其照度应为一般照度的5~10倍。
5陈列橱柜的照明应注意照明灯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设置,防止直射眩光。
6对于在灯光作用下易变质褪色的展示品,应选择低照度水平和采用可过滤紫外线辐射的光源;对于机器和雕塑等展品,应有较强的灯光。弱光展示区宜设在强光展示区之前,并应使照度水平不同的展厅之间有适宜的过渡照明。
7展厅灯光宜采用自动调光系统。
8展厅的每层面积超过1500 m2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藏品库房宜设有警卫照明。
9藏品库房和展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藏品库区内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藏品库房照明宜分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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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影剧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影剧院观众厅在演出时的照度宜为3~51x。
2观众厅照明应采用平滑调光方式,并应防止不舒适眩光。
当使用荧光灯调光时,光源功率宜选用统一规格。
3观众厅照明宜根据使用需要多处控制,并宜设有值班、清扫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前厅值班室。
4观众厅及其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口,应设有应急照明。观众厅的疏散标志灯宜选用亮度可调式,演出时可减光40%,疏散时不应减光。
5甲、乙等剧场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
6化妆室照明宜选用高显色性光源,光源的色温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演员化妆台宜设有安全特低电压电源插座。
7门厅、休息厅宜配置备用电源回路。
8影剧院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走廊等场所,其照明控制开关宜集中设在前厅值班室或带锁的配电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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