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1广播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务性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当与消防值班室合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11节的有关规定;
2服务性广播宜与有线电视系统合并设置控制室。
16.8.2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广播系统只设置控制室,当录播音质量要求高或者有噪声干扰时,应增设录播室;
2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库房等附属用房。
16.8.3录播室与机房问应设观察窗和联络信号。房间面积、噪声限制及观察窗的隔声量等要求,应符合《有线广播(播音)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房间的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6.8.4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lmV/m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
16.8.5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应通过观察窗直接观察到舞台(讲台)活动区和大部分观众席,宜设在下列位置:
1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2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3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后部。
当采用视频监视系统时,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可不受上述限制。
16.8.6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台宜与观察窗垂直布置;
2当功放设备较少时,宜布置在控制台的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功放设备较多时,应设置功放设备室。
16.8.7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员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间有空气层的双层玻璃隔声窗。
2译员室的室内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为减少房间共振,房问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x2.3m(长×宽×高)。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络信号,室外宜设译音工作指示信号。
4译员室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双层隔声门,译员之间宜设置隔声间。室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室内应设空调并做好消声处理。
16.8.8广播、扩声及会议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