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可分为语言扩声系统、音乐扩声系统和语言和音乐兼用的扩声系统。
16.3.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16.3.3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3的规定。
表16.3.3扩声系统声学特性
16.3.4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
16.3.5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计算时应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宜增大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加大清晰度;
2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宜控制50ms以后出现的反射声。
16.3.6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l一般情况下,可选用内带无源电子分频器的组合式扬声器箱的后期分频控制;
2要求较高的分单元式扬声器系统,可采用前期分频控制方式,有源电子分频器应接在控制台与功放设备之间;
3分频频率可按生产厂家的各类扬声器选取。
16.3.7扩声系统的功率馈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定阻输出的馈送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负载应与功率放大器的额定功率匹配;
2)功率放大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输出的广播系统馈送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体育场、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
3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在1000Hz时不应大于0.5dB。
16.3.8扩声系统的功放单元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馈送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同一供声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率单元,避免功放设备故障时造成大范围失声。
16.3.9扩声系统兼作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16.3.10扩声系统的厅堂声压级、混响时间、扬声器声压、功率计算及导线选择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H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