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电源干扰的防护
22.5.1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当采用TN-C-S系统时,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进户端起,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应分开。
22.5.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涌电压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9.4条的规定。
22.5.3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低阻抗的要求进行设计。
22.5.1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当采用TN-C-S系统时,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进户端起,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应分开。
22.5.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涌电压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9.4条的规定。
22.5.3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低阻抗的要求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