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一般规定
21.1.1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及中远期发展的需求,确定系统的链路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
2,1.1.2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星形拓扑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群或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号传输的要求。
2,1.1.3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中选用的缆线、连接器件、跳线等性能和类别必须全部满足该链路等级传输性能的要求。
21.1.4综合布线系统与公用通信网的连接,应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业务的需求,并预留安装接入设备的位置。
21.1.5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