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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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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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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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当照度低于1001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当照度为100~10001x时,宜采用中色温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0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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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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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色温宜为4500~6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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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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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室内装修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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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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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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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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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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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3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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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