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4.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由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
3.4.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
3.4.4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3.4.5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5%、-10%;
2 一般用途电动机宜为±5%;
3 电梯电动机宜为±7%;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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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应降低系统阻抗;
3 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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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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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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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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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