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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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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2.1术语
2.2代号
3 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负荷计算
3.6无功补偿
4 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电力电容器装置
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一般规定
5.2继电保护
5.3电气测量
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 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 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3特低电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一般规定
8.2直敷布线
8.3金属导管布线
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金属线槽布线
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电力电缆布线
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8.10电缆桥架布线
8.11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电气竖井内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一般规定
9.2电动机
9.3传输系统
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9.6舞台用电设备
9.7医用设备
9.8体育场馆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2照明质量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照度水平
10.6照明节能
10.7照明供电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9建筑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接闪器
11.7引下线
11.8接地网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一般规定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保护接地范围
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接地网
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3系统设计
13.4消防联动控制
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7消防专用电话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9系统供电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3接地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8管线敷设
14.9监控中心
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接收天线
15.4自设前端
15.5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7线路敷设
15.8供电、防雷与接地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广播系统
16.3扩声系统
16.4会议系统
16.5设备选择
16.6设备布置
16.7线路敷设
16.8控制室
16.9电源与接地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一般规定
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5时钟系统
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7.7供电、防雷及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4控制网络层(分站)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18.9热交换系统
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18.11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18.12供配电系统
18.13公共照明系统
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18.16监控表
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设计原则
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19.6广域网连接
19.7网络应用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4会议电视系统
20.5无线通信系统
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7通信配线与管道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电气防护和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电源干扰的防护
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7管线设计
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消防与安全
24.5供电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6仪表盘、台
24.7仪表控制室
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接地
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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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电动机

9.2.1本节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 展开条文说明

9.2.2电动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启动时,其端子电压应保证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当电动机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且不频繁启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确定。

对于低压电动机,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

1)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2)电动机启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本条第l款的规定;

3)电动机启动时,不应影响其他负荷的正常运行。

3当不符合全压启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降压启动。

4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笼型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5绕线转子电动机启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电流的平均值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2倍;

2)启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3)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人频敏变阻器的方式启动。对在低速运行和启动力矩大的传动装置,其电动机不宜采用频敏变阻器启动,宜采用电阻器启动。

6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

2)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9.2.3低压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相问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负荷、断相或低电压保护。

2交流电动机的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相问短路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相间短路保护电器:

——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不重要负荷时;

——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启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2)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选用保护电动机型;

2)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

并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3)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的2~2.5倍。

4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间接接触保护采用自动断电法时,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接地故障保护;当数台电动机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2)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5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对于运行中容易过负荷的和连续运行的电动机以及启动或白启动条件严酷而要求限制启动时间的电动

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对于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负荷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可使过负荷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

4)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热继电器宜采用电子式的;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

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5)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相配合;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

时,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并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Izd=KkKjkIed/Khn   (9.2.3)

式中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取1.05;

Kjk——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1.73;、

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变比。

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负荷保护器件。

6)过负荷保护器件应根据机械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类型,标准的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注:电磁式、热式无空气温度补偿(+40℃为1.0Ie;热式有空气温度补偿(+20℃)为1.05 Ie。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时,应向厂家订购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相配合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款第5项的措施。

7)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机械的运行特性相配合,轻载负荷应选用10A或1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中载负荷宜选用2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重载负荷宜选用3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

6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当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

2)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7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对于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启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时,

应断开足够数量的电动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宜为0.5~1.5。

2)对于需要自启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当按工艺要求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启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宜为9~20s。

3)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当采用接触器的电磁线圈作

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

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且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4)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8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根据需要装设过负荷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 展开条文说明

9.2.4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导线等组成。

2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电动机主回路上宜装设隔离电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性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2)隔离电器应把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地隔离;

3)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被无意识的开断。

3隔离电器应采用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3款所规定的带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相配合

1)普通负荷宜采用1类配合①,重要的电动)非重要的电动机负荷宜采用1类配合,重要电机负荷应采用2类配合;注:①1类配合:在短路情况下,接触器、热继电器可损坏,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②2类配合:在短路情况下,接触器、启动器的触点可熔化,且应能继续使用,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

2)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14048.11的规定;

3)接触器或启动器的限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接触器或启动器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形式和规格。

5短路保护电器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9.2.3条第2款的规定5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6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要求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2)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启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启动次数较少的电动机,可采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保护和控制要求时3kW及以下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小容量的电动机,可采用组合式保护电器;

3)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分断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4)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7电线或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主回路电线或电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电动机主回路的电线或电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3)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电线或电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一一启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电线或电缆的截面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 展开条文说明

9.2.5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宜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当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另装设:

1)主回路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2)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3)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2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简单适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和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

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

3)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4自动控制、连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时,应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对于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措施。

5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连锁外,还应有机械连锁。
▼ 展开条文说明

9.2.6电动机的其他保护电器或扈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电动机主回路宜采用组合式保护电器,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宜用于频繁操作及不频繁操作的电动机回路。其他类型的组合式保护电器宜用于小容量的电动机回路;

2)组合式保护电器除应按其功能选择外,尚应符合本节对保护电器的相关要求。

2民用建筑中,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启动装置,软启动装置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动机由软启动装置启动后,宜将软启动装置短接,并由旁路接触器接通电动机主回路;

2)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软启动装置,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软启动装置:

——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和控制电器的电动机组;

——对具有“使用/备用”的电动机组,软启动装置仅用于启动电动机时。

3)选用软启动装置时,对电磁兼容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3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缺相保护、温度保护、三相不平衡保护等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9.2.7低压交流电动机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电动机宜采用高效能电动机,其能效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2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笼型电动机只有2~3个工况时,宜采用变极对数调速;当工况多于3个时,宜采用变频调速;

2)绕线转子电动机的调速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的3)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电磁兼容相关标准的规定。

3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问通电的控制电器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 展开条文说明

22 条评论
评论
  • 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当前这个文本已经作废了。

  • 谢谢

  • 非常好,解决了建设单位的很多问题。

  • 谢谢了

  • 谢谢了

  • 出新版了

  • 5.2.4条文说明【其二,当变电所失电后,电压恢复,电容器不切除,就可】后面少了好长一截,我真服了,错字,漏字是真的多

  • 错字有点多

  • 感谢,非常好

  • 附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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