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1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3.11.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
13.11.3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11.4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13.11.5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
13.11.6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2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
3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4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尚宜符合本规范第23.2.1条的规定。
13.11.7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
13.11.8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其他房间。
13.11.9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10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4条的规定。
13.11.11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和对土建、暖通等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