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电子巡查系统
14.5.1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设置。对巡查实时性要求高的建筑物,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其他建筑物可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14.5.2巡查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停车库(场)、重点防范部位附近、主要通道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巡查站点设置的数量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14.5.3巡查站点识读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3~1.5m。
14.5.4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功能。
14.5.5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宜独立设置,可作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的内置功能模块而与其联合设置,配合识读器或钥匙开关,达到实时巡查的目的。
14.5.6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接受安全管理系统的管理与控制。
14.5.7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采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巡查行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巡查人员应配备可靠的通信工具或紧急报警装置。
14.5.8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进行记录、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