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广播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6.2.2广播系统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当广播线路较长时,宜采用双环路式。
16.2.3设有广播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
16.2.4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可按楼层或按功能区域划分。
当需要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送线路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
16.2.5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16.2.6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有线广播可采用调频广播与有线电视信号混频传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音乐节目信号、调频广播信号与电视信号混合必须保证一定的隔离度,用户终端输出处应设分频网络和高频衰减器,以保证获得最佳电平和避免相互干扰;调频广播信号应比有线电视信号低10~15dB;
2各节目信号频率之间宜有2MHz的间隔;
3系统输出口应使用具有TV、FM双向双输出口的用户终端插座。
16.2.7功率馈送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馈送回路宜采用三线制。有音量调节装置的回路应采用三线制。
16.2.8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ldB(1000Hz时)。
16.2.9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广播系统时,应根据噪声的大小自动调节音量,广播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出15dB。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0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馈送线路和扬声器,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声设备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控制室切换馈送线路,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2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扩声设备、馈送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火灾发生时,可遥控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并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播音和遥控扩声设备的开、关,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路,搔送火灾应急广播,并监视扩声设备的工作状态。
3当客房设有床头柜音乐广播时,不论床头柜内扬声器在火灾时处于何种状态,都应可靠地切换至应急广播。客房未设床头柜音乐广播时,在客房内可设专用的应急广播扬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