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会议系统
16.4.1会议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会议讨论系统、会议表决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
16.4.2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会议讨论系统宜采用手动、自动控制方式。
16.4.3会议表决系统的终端,应设有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可能选择的按键。
16.4.4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分为有线、无线和两者混合方式。无线方式可分为感应式和红外辐射式两种,具体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固定式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有线式。在听众的座席上应设置具有耳机插孔、音量调节和语种选择开关的收听盒。
2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式。当采用感应式同声传译设备时,在不影响接收效果的前提下,感应天线宜沿吊顶、装修墙面敷设,亦可在地面下或无抗静电措施的地毯下敷设。
3红外辐射器布置安装时应有足够的高度,保证对准听众区的直射红外光畅通无阻,且不宜面对大玻璃门窗安装。
4特殊需要时,宜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方式。
16.4.5同声传译系统具有直接翻译和二次翻译两种形式,其设备及用房宜根据二次翻译的工作方式设置,同声传译系统语言清晰度应达到良好以上。
16.4.6音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0.4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