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1建筑物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一层及顶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2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3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集中收款处、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4.2.2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报警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宜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
4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5系统前端设备应根据安防管理需要、安装环境要求,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防护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3入侵探测器的设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问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宜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方面等不利环境,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
4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应可进行调节;
5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被视为一种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6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3;
7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
8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并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4.2.4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确定;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
2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50 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3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 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4信号传输线缆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2.5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l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部位报警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2系统宜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3在探测器防护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系统不应产生漏报警,平时宜避免误报警;
4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及设备防拆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
5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安全防护的弱电间内,应配备可靠电源。
14.2.6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
3的专燃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