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1建筑物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建筑物周界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2地面层出入口、电梯轿厢宜设置监控摄像机;停车库(场)出人口和停车库(场)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3重要通道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各楼层通道宜设置监控摄
像机;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宜预留视频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4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重要设备机房应设置监控摄像;
5通用型建筑物摄像机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14.3.1的通用型建筑物摄像机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规定。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A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位。
14.3.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由前端摄像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系统设计应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在允许的最恶劣工作条件下或应急照明情况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
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选用设备、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宜为高阻抗;
5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6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并宜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摄像机辅助照明装置联动;当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14.3.3摄像机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CCD摄像机。彩色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在330TVL以上,黑白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在420TVL以上。
2摄像机信噪比不应低于46dB。
3摄像机应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且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宜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
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带背景光处理的摄像机,并应采取措施降低监视区域的明暗对比度。
4监视场所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要求最低照度(灵敏度)的10倍。
5设置在室外或环境照度较低的彩色摄像机,其灵敏度不应大于1.0lx(F1.4),或选用在低照度时能自动转换为黑白图像的彩色摄像机。
6被监视场所照度低于所采用摄像机要求的最低照度时,应在摄像机防护罩上或附近加装辅助照明设施。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宜加装对大雾透射力强的灯具。
7宜优先选用定焦距、定方向固定安装的摄像机,必要时可采用变焦镜头摄像机。
8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适当功能的防护罩。
9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在室内宜为2.2~5m,在室外宜为3.5~10m。
10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可设置在顶棚或墙壁内。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
11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时,视频信号电缆应选用屏蔽性能好的电梯专用电缆。
14.3.4摄像机镜头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F=A•L/H (14.3.4)
式中F——焦距(mm):A——像场高(mm);L——物距(mm);H——视场高(mm)。
监视视野狭长的区域,可选择视角在40o以内的长焦(望远)镜头;监视目标视距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择视角在55o以上的广角镜头;景深大、视角范围广且被监视目标为移动时,宜选择变焦距镜头;有隐蔽要求或特殊功能要求时,可选择针孔镜头或棱镜头;
2在光照度变化范围相差100倍以上的场所,应选择自动或电动光圈镜头;
3当有遥控要求时,可选择具有聚焦、光圈、变焦遥控功能的镜头;
4镜头接口应与摄像机的工业接口一致;
5镜头规格应与摄像机CCD靶面规格一致。
14.3.5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时,传输介质宜选用同轴电缆。
当长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电梯轿厢的视频电缆应选用电梯专用视频电缆。
3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50 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的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4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千1.0 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5信号传输线缆宜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曝~6当采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相关规定。
14.3.6系统的主控设备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对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控制;
2图像显示任意编程及手动、自动切换;
3图像显示应具有摄像机位置编码、时间、日期等信息;
4对图像记录设备的控制;
5支持必要的联动控制;当报警发生时,应对报警现场的图像或声音进行复核,并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和自动实时录像;
6具有视频报警功能的监控设备,应具备多路报警显示和画面定格功能,并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多级主机(主控、分控)功能。
14.3.7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显示设备可采用专业监视器、电视接收机、大屏幕投影、背投或电视墙;一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至少应配置一台显不设备;
2宜采用12~25in黑白或彩色监视器,最佳视距宜在5~8倍显示屏尺寸之间;
3宜选用比摄像机清晰度高一档(100TVL)的监视器;
4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
5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6当多个连续监视点有长时间录像要求时,宜选用多画面处理器(分割器)或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个图像显示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选用视频分配器。
14.3.8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录像设备输入、输出信号,视、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一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至少应配备一台录像设备;
2录像设备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和报警联动实时录像功能,
并可显示日期、时问及摄像机位置编码;
3当具有长时间记录、即时分析等功能要求时,宜选用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小规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直接以其作为控制主机;
4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应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并应具有同步记录与回放、宕机自动恢复等功能;对于重要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宜小于25帧/s;对于其他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
5数字硬盘录像机硬盘容量可根据录像质量要求、信号压缩方式及保存时间确定;
6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的监控系统,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图像记录设备。
14.3.9前端摄像机、解码器等,宜由控制中心专线集中供电。
前端摄像设备距控制中心较远时,可就地供电。就地供电时,当控制系统采用电源同步方式,应是与主控设备为同相位的可靠。
14.3.10根据需要选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应满足图像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眭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