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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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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2.1术语
2.2代号
3 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负荷计算
3.6无功补偿
4 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电力电容器装置
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一般规定
5.2继电保护
5.3电气测量
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 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 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3特低电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一般规定
8.2直敷布线
8.3金属导管布线
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金属线槽布线
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电力电缆布线
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8.10电缆桥架布线
8.11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电气竖井内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一般规定
9.2电动机
9.3传输系统
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9.6舞台用电设备
9.7医用设备
9.8体育场馆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2照明质量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照度水平
10.6照明节能
10.7照明供电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9建筑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接闪器
11.7引下线
11.8接地网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一般规定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保护接地范围
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接地网
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3系统设计
13.4消防联动控制
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7消防专用电话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9系统供电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3接地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8管线敷设
14.9监控中心
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接收天线
15.4自设前端
15.5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7线路敷设
15.8供电、防雷与接地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广播系统
16.3扩声系统
16.4会议系统
16.5设备选择
16.6设备布置
16.7线路敷设
16.8控制室
16.9电源与接地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一般规定
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5时钟系统
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7.7供电、防雷及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4控制网络层(分站)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18.9热交换系统
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18.11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18.12供配电系统
18.13公共照明系统
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18.16监控表
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设计原则
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19.6广域网连接
19.7网络应用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4会议电视系统
20.5无线通信系统
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7通信配线与管道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电气防护和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电源干扰的防护
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7管线设计
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消防与安全
24.5供电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6仪表盘、台
24.7仪表控制室
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接地
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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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可采取下列三种措施:

1直接接触防护,适用于正常工作时的电击防护或基本防护;

2间接接触防护,适用于故障情况下的电击防护;

3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7.7.2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可将带电体进行绝缘。被绝缘的设备应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可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防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T14821.1的有关规定。

3可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防止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2)应防止设备运行期中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应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防护。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个带电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计算在内。

5可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供电。

6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

7.7.3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可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3可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

4可采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5可采用电气隔离;

6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供电。

7.7.4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I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3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规范第12.6节的规定;

4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自动切断电源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R≤50/Ia    (7.7.4)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外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应是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是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7.7.6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五•L≤Uo(7.7.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内阻、电源至故障点之间的带电导体及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导体的阻抗在内的阻抗)(Ω);

Ia——保护电器在按表7.7.6规定的与标称电压相对应的时间内,或满足本规范7.7.5条第1款的规定时,

在不超过5s的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的动作电流(A);

U0——对地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V)。

2对直接向I类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宜大于表7.7.6的规定。

表7.7.6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3下列回路的切断时间可超过表7.7.6的规定,但不应超过5s:

1)配电线路;

2)供电给固定式设备的末端回路,且在给该回路供电的配电箱内不宜有直接向I类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

3)供电给固定式设备的末端回路,当在给该回路供电的配电箱内接有按表7.7.6规定的切断时间进行切断的直接向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时,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配电箱与总等电位联结的接点之间的保护导体阻抗不应大于

——应在配电箱处作等电位联结;联结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12.6节的规定。

4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接地故障保护:

1)当采用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7.7.5条和本条第1~3款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2)当采用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7.7.5条和本条第1~3款要求时,宜实行辅助等电位联结,也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7.7.7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RA•Ia≤50V    (7.7.7)

式中RA——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电阻之和;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L应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L应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应为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2在TT系统中,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PE导体连接。

3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

7.7.8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IT系统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7.7.8-1)

毋申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Ω);

Id——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第一次故障时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2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共用同一接地网接地,亦可单独地或成组地接地。

对于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或成组接地的IT系统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第7.7.7条TT系统的要求。

对于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用接地的IT系统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第7.7.6条TN系统的要求。

3 IT系统中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IT系统不引出N导体,且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包括相导体和PE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Uo——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V)。

2)当IT系统引出N导体,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4IT系统不宜引出N导体。

7.7.9电击防护装设的低压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TN系统采用的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过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2)TN-S系统可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3)TN-C-S系统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PEN导体不得接在其负荷侧,保护导体与PEN导体的连接应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进行;

4)TN-C系统中不得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下T系统可采用下列保护电器:

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过电流动作保护器,适用于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的电阻的和很小时。

3IT系统可采用下列监示器或保护电器:

1)绝缘监视器;2)过电流动作保护电器;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7.10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2)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3PE导体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4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1)可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7.6)的要求;

2)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形式按局部TT系统处理时,可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7.7)的要求。

5IT系统中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导体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6对于多级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时限和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有选择性配合。

7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体断开。

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和回路划分,应做到在主要回路所接的负荷正常运行时,其预期可能出现的任何对地泄漏电蕊均不致引起保护电器的误动作。

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2)用于一般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或电子式。

22 条评论
评论
  • 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当前这个文本已经作废了。

  • 谢谢

  • 非常好,解决了建设单位的很多问题。

  • 谢谢了

  • 谢谢了

  • 出新版了

  • 5.2.4条文说明【其二,当变电所失电后,电压恢复,电容器不切除,就可】后面少了好长一截,我真服了,错字,漏字是真的多

  • 错字有点多

  • 感谢,非常好

  • 附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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