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1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
1额定蒸发量为1~2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燃煤蒸汽锅炉;
2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的燃煤热水锅炉。
24.1.2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形式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
24.1.3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宜精简。
24.1.4指示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映锅炉及工艺管道系统,在正常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主参数和需要经常监视的一般参数,应设指示仪表(包括就地仪表);
2已由计算机进行监视的一般参数,不再设置指示仪表;
3一般同类型参数(如烟道、风道压力)当未采用计算机监测时,宜采用多点切换测量。
24.1.5记录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映锅炉及管道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况并在事故时进行分析的主要参数;
2用以进行经济分析或核算的重要参数;
3用于经济核算的流量参数应设积算器,当用计算机对流量参数进行积算时,可不设置积算器。
24.1.6仪表精度等级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参数指示仪表1级、记录仪表0.5级;
2经济考核仪表0.5级;
3一般参数指示仪表1.5级、就地指示仪表1.5~2.5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