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6.1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6.2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线路等其他线路同导管或同线槽敷设。
4火灾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应急广播开放。
13.6.3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10V。
13.6.4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警报8~16s;间隔2~3。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根据需要,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
3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