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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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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2.1术语
2.2代号
3 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负荷计算
3.6无功补偿
4 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电力电容器装置
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一般规定
5.2继电保护
5.3电气测量
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 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 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3特低电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一般规定
8.2直敷布线
8.3金属导管布线
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金属线槽布线
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电力电缆布线
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8.10电缆桥架布线
8.11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电气竖井内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一般规定
9.2电动机
9.3传输系统
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9.6舞台用电设备
9.7医用设备
9.8体育场馆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2照明质量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照度水平
10.6照明节能
10.7照明供电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9建筑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接闪器
11.7引下线
11.8接地网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一般规定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保护接地范围
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接地网
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3系统设计
13.4消防联动控制
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7消防专用电话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9系统供电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3接地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8管线敷设
14.9监控中心
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接收天线
15.4自设前端
15.5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7线路敷设
15.8供电、防雷与接地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广播系统
16.3扩声系统
16.4会议系统
16.5设备选择
16.6设备布置
16.7线路敷设
16.8控制室
16.9电源与接地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一般规定
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5时钟系统
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7.7供电、防雷及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4控制网络层(分站)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18.9热交换系统
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18.11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18.12供配电系统
18.13公共照明系统
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18.16监控表
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设计原则
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19.6广域网连接
19.7网络应用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4会议电视系统
20.5无线通信系统
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7通信配线与管道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电气防护和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电源干扰的防护
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7管线设计
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消防与安全
24.5供电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6仪表盘、台
24.7仪表控制室
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接地
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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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1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1.4.2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或等效的环形导体相互连接。

2避雷带应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x20m或24mx16m的网格。

3对于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4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6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6.4条的要求。

7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的要求。

8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对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可不受限制,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可不作规定。

9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10防直击雷装置的接地网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网共用。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网,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网相连。

在共用接地网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网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当符合本规范第11.8.8条的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和地梁作为环形接地网。

11.4.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1.3.3条的规定;

2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11.4.4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导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架空线转换为电缆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15m,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当多回路兰苗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浪涌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网上。.

3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干30Ω。

11.4.5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4.5-1)或(11.4.5-2)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网距防雷接地网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当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

当LX≥5Ri时         Sal≥0.05Kc(Ri+LX)            (11.4.5-1)

当LX<5Ri时         Sal≥0.2Kc(Ri+0.1LX)                  (11.4.5-2)

式中Sal——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Ri——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Kc——分流系数,见第11.3.5条1款公式之注释;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2在共用接地网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其引下线与金属物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3)的要求。

3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4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地或人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5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与楼板钢筋的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3.5条的规定。

22 条评论
评论
  • 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当前这个文本已经作废了。

  • 谢谢

  • 非常好,解决了建设单位的很多问题。

  • 谢谢了

  • 谢谢了

  • 出新版了

  • 5.2.4条文说明【其二,当变电所失电后,电压恢复,电容器不切除,就可】后面少了好长一截,我真服了,错字,漏字是真的多

  • 错字有点多

  • 感谢,非常好

  • 附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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