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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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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2.1术语
2.2代号
3 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负荷计算
3.6无功补偿
4 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电力电容器装置
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一般规定
5.2继电保护
5.3电气测量
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 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 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3特低电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一般规定
8.2直敷布线
8.3金属导管布线
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金属线槽布线
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电力电缆布线
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8.10电缆桥架布线
8.11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电气竖井内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一般规定
9.2电动机
9.3传输系统
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9.6舞台用电设备
9.7医用设备
9.8体育场馆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2照明质量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照度水平
10.6照明节能
10.7照明供电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9建筑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接闪器
11.7引下线
11.8接地网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一般规定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保护接地范围
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接地网
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3系统设计
13.4消防联动控制
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7消防专用电话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9系统供电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3接地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8管线敷设
14.9监控中心
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接收天线
15.4自设前端
15.5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7线路敷设
15.8供电、防雷与接地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广播系统
16.3扩声系统
16.4会议系统
16.5设备选择
16.6设备布置
16.7线路敷设
16.8控制室
16.9电源与接地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一般规定
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5时钟系统
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7.7供电、防雷及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4控制网络层(分站)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18.9热交换系统
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18.11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
18.12供配电系统
18.13公共照明系统
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18.16监控表
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设计原则
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19.6广域网连接
19.7网络应用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4会议电视系统
20.5无线通信系统
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7通信配线与管道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电气防护和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电源干扰的防护
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7管线设计
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消防与安全
24.5供电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6仪表盘、台
24.7仪表控制室
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接地
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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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继电保护

5.2.1 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

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 继电保护装置的接线应简单可靠,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3 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及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人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4 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短路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

注;灵敏系数应根据小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5 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不宜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包括中问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

    6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7 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他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且应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并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8 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9 当用户10(6)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应采用直流操作。

   10 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波动范围不应大于额定电压的±5%,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15%。

   11 当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的电压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

   12 交流整流电源作为继电保护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直流母线电压,在最大负荷时保护动作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最高电压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5%,并应采取稳压、限幅和滤波的措施;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2)当采用复式整流时,应保证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装置均能可靠动作。

    13 交流操作继电保护应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跳闸的间接动作方式。

    14 10(6)kV系统采用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零序速断保护;

     2)零序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其信号应接人事故信号回路。
▼ 展开条文说明

5.2.2 变压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变压器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

    1)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2)绕组的匝间短路;

    3)外部相间短路起的过电流;

    4)干式变压器防护外壳接地短路;

    5)过负荷;

    6)变压器温度升高;

    7)油浸式变压器油面降低;

    8)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压力升高;

    9)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压力升高;

   10)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

    2 400kVA及以上的建筑物室内可燃性油浸式变压器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因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3 对于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当壳内故障压力偏高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压力过高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4 变压器引出线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当过电流保护时限大于0.5s时,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且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5 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考虑事故时可能出现的过负荷,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6 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7 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一星形联结、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当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且灵敏性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8 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一星形联结的变压器,可采用两相三继电器式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断开变速器的各侧断路器。

    9 对于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

    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单相式,且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10 对变压器温度及油压升高故障,应按现行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要求,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11 对于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压力升高,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5.2.3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供电线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相间短路;

    2)过负荷;

    3)单相接地。

    2 线路的相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保护装置由电流继电器构成时,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对于同一供配电系统的所有线路,电流互感器应接在相同的两相上;

    2)当线路短路使配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标称系统电压的50%~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陕速切除短路;

    3)当过电流保护动作时限不大于0.5~0.7s,且没有本款第2项所列的情况或没有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3 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过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保护装置应装在线路的电源侧。

    4 对10(6)kV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可采用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

    5 对单相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配电所母线上应装设接地监视装置,并动作于信号;

    2)对于有条件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的线路,当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的选择性和灵敏性要求时,应装。设动作于信号的单相接地保护;

    3)当不能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而单相接地保护能够躲过电流回路中不平衡电流的影响时,也可将保护装置接于三相电流互感器构成的零序回路中。

    6 对可能过负荷的电缆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 展开条文说明

5.2.4 并联电容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10(6)kV的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

    2)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

    3)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过电压;

    4)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

    5)电容器组过电压;

    6)所连接的母线失电压。

    2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足够灵敏系数整定。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3 对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的短路,宜对每台电容器分别装设专用的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引起电容器端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

    1)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导体对地电压不平衡保护;

    2)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3)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导体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保护。

    5 对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第3款的规定装设保护,但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6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7 电容器装置应设置失电压保护,当母线失电压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8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

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 展开条文说明

5.2.5 10(6)kV分段母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分段母线宜在分段断路器处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1)电流速断保护;

    2)过电流保护。

    2 分段断路器电流速断保护仅在合闸瞬间投入,并应在合闸后自动解除。

    3 分段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应比出线回路的过电流保护增大一级时限。

5.2.6 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可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装设:

    1)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2)变电所和配电所内有互为备用的母线段;

    3)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

    4)变电所内有两台所用变压器;

    5)运行过程中某些重要机组有备用机组。

    2 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保证在工作电源或设备断开后才投入备用电源或设备;

    2)工作电源或设备上的电压消失时,自动投入装置应延时动作;

    3)自动投入装置保证只动作一次;

    4)当备用电源或设备投入到故障上时,自动投入装置应使其保护加速动作;

    5)手动断开工作电源或设备时,自动投入装置不应启动;

    6)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中,可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3 民用建筑中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多级设置时,上下级之间的动作应相互配合。

5.2.7 继电保护可根据需要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采用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宜采用开放式和分布式系统。

5.2.8 当所在的建筑物设有建筑设备监控(BA)系统时,继电保护装置应设置与BA系统相匹配的通信接口。

22 条评论
评论
  • 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当前这个文本已经作废了。

  • 谢谢

  • 非常好,解决了建设单位的很多问题。

  • 谢谢了

  • 谢谢了

  • 出新版了

  • 5.2.4条文说明【其二,当变电所失电后,电压恢复,电容器不切除,就可】后面少了好长一截,我真服了,错字,漏字是真的多

  • 错字有点多

  • 感谢,非常好

  • 附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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