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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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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2 缩略语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3.5 负荷计算
3.6 无功补偿
4 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2 所址选择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5.5 35kV线路保护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5.13 二次回路
5.14 中央信号装置
5.15 电气测量
5.16 电能计量
6 自备电源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
6.3 不间断电源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3 特低电压配电
7.4 导体选择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直敷布线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8.5 电缆桥架布线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 电力电缆布线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10 母线槽布线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 一般规定
9.2 电动机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9.6 医用设备
9.7 交流充电桩
9.8 其他用电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4 应急照明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7 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 接闪器
11.7 引下线
11.8 接地网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5接地装置
12.6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12.7保护等电位联结
12.8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12.9智能化系统接地
12.10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建筑电气防火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设置
1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3.4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1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13.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13.7系统供电
13.8线缆选择及敷设
13.9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楼宇对讲系统
14.8传输线路
14.9安防监控中心
14.10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14.11应急响应系统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15.4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5自设前端
15.6HFC接入分配网
15.7IP接入分配网
15.8传输线路选择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公共广播系统
16.3厅堂扩声系统
16.4设备选择
16.5设备布置
16.6线路及敷设
16.7控制室
16.8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7.1一般规定
17.2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17.4时钟系统设计
17.5设备选择及机房
17.6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
18.4控制网络层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热源系统监控
18.9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18.10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18.11供配电系统监测
18.12照明系统监控
18.13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18.1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19 信息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19.3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19.4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19.5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19.6网络服务器选择
19.7网络互联设计
19.8网络应用规划
19.9无线局域网络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信息接入系统
20.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20.4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20.5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20.6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20.7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0.8会议系统
20.9多媒体教学系统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线缆选择和敷设
21.8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设置
23.3机房设计与布置
23.4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5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6消防与安全
24 建筑电气节能
24.1一般规定
24.2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4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24.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6其他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一般规定
25.2光伏发电系统
25.3导光设备
25.4能效监管系统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1一般规定
26.2园区综合管道
26.3园区配线设施
26.4建筑物引入管
26.5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26.6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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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20.3.1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可按业务使用需求分为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调度交换系统、会议电话系统和呼叫中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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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使用需求,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宜由用户电话交换机、话务台、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PBX)、1SDN用户交换机(1SPBX)、1P用户交换机(1PPBX)、软交换用户电话交换机等;

3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1SDN通信和1P通信等多种业务;

4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1SDN终端、1P终端等;

5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根据用户使用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通信业务功能需要,提供与用户终端、专网内其他通信系统、公网等连接的通信业务接口;

6民用建筑内物业管理部门宜设置内部用户电话交换机,并满足楼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各个机电设备用房及控制室、内部餐饮用房、大堂总服务台、门卫室及相关公共场所等处的有线通信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0.3.3调度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应由调度交换机、调度台、调度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调度交换机应提供与调度台、调度终端及对外的通信业务接口;

3调度台应配置直通键和标准键盘,可采用触摸屏、PC等方式实现调度操作;

4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键盘。

20.3.4会议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会议电话汇接机应提供与会议电话终端和对外的通信业务接口;

3会议电话终端应包括多种协议终端。

20.3.5呼叫中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呼叫中心应由电话交换机、各类服务器群、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呼叫中心远端节点应由电话交换机远端设备、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

2电话交换机应提供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接口,应能成批处理接入呼叫中心的呼叫信号,并将呼叫信号按规定的路由分配至话务座席上;

3 Web/E-mail服务器、WAP服务器应提供与公用数据网连接的接口,实现呼叫由公用数据网接入呼叫中心;

4呼叫中心应能满足客户统一服务。

20.3.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的选址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的机房宜设置在裙房或地下一层(建筑物有多地下层时),同时宜靠近信息接入机房、弱电间或电信间,并方便各类管线进出的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2群体建筑的机房宜设置在群体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

3当建筑物为自用建筑并自建通信设施时,机房与信息网络机房可统筹设置;

4机房按功能分为交换机室、控制室、配线室、电源室、进线室、辅助用房,以及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的话务员室、调度系统的调度室、呼叫中心的座席室;

5电源室宜独立设置;当机房内各功能房间合设时,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话务员室、调度系统的调度室或呼叫中心的座席室与交换机室之间应设置双层玻璃隔墙;

6机房应按照各自系统工作运行管理方式、系统容量、设备及辅助用房规模等因素进行设计,其总使用面积应符合系统设备近期为主、远期扩容发展的要求;

7当系统机房合设且设备尚未选型时,机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0.3.6的规定;

 

注:1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设备的使用面积;

2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8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而配置,辅助用房可按30m2~50而配置;

9机房位置的选择及机房对环境和土建等专业的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规定。

20.3.7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直流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设备直流电源电压宜为48V;

2当建筑物内设有发电机组时,蓄电池组的初装容晕应满足系统0.5h的供电时间要求;

3当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根据需要蓄电池组应满足系统o.5h~8h的放电时间要求;

4当电话交换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时,应增加电池组持续放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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