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电动机
9.2.1 本节可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不超过1kV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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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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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具有主用、备用成组设备的二次控制回路电源应分别设置,并应由各自的保护装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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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电动机启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9.2.5 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 当电动机不频繁启动且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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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9.2.7 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否则应降压启动: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2 电动机启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1款的规定;
3 制造厂对电动机的启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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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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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电动机的用途分别装设过负荷与断相保护。
9.2.10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短路保护,但当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负荷时,3台及以下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2 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启、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这组电动机必须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也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或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3)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供电系统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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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断路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电流继电器应选用保护电动机型;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级~2级;
3 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周期分量最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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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2 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故障防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器件兼作间接电击防护中的接地故障保护;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接地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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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 连续运行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 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负荷继电器;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根据环境和设备要求,合理选择热磁式或电子式的过负荷保护;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4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匹配。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过负荷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负荷保护器件;过负荷保护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负荷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并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取1.05;
Kjx——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1.73;
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5 过负荷保护器件应根据设备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类型,标准的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应符合表9.2.13的规定。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6 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设备的运行特性匹配,轻载负荷应选用10A类或1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中载负荷宜选用2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重载负荷宜选用3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
7 对于消防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正压送风机等无备用风机的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8 对于设有固定备用泵的消防泵类等设备,其工作泵的过负荷保护应动作于跳闸,备用泵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此时固定备用泵也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9 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单速风机,按消防负荷设置保护;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双速风机,平时按普通风机设置保护,消防时按消防类风机设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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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4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 当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 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9.2.15 按工艺或安全因素不允许自启动的交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9.2.16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根据需要装设过负荷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9.2.17 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线缆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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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8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开关:
2 隔离开关应把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地隔离;
3 隔离开关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4 无载开断的隔离器应能防止被无意识地开断;
5 采用带隔离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应能同时断开主电路和控制电路,且能防止被无意识地开断。
9.2.19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相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短路情况下,非重要电动机负荷的接触器、热继电器可损坏,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1类配合)。重要电动机负荷的接触器、启动器的触点可熔化,且应能继续使用,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2类配合)。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3 接触器或启动器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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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10条的规定;兼作电击防护中的故障防护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2 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且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9.2.21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2 控制电器应采用电动机专用型;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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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 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2)启动后电刷短接时,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线缆的截面积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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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宜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而当主回路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控制回路断电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不另装设。
2 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简单适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故障时,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和无法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供电;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
3)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电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对于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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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 电动机的其他保护电器或启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宜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除应按其功能选择外,尚应符合本节对保护电器的相关要求,且技术指标均不得低于分立元器件。
2 民用建筑中,除消防设备外,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启动装置;电动机由软启动装置启动后,宜将软启动装置短接,并由旁路接触器或内置旁路接触器接通电动机主回路;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软启动装置,对具有“主用/备用”的电动机组,软启动装置仅用于启动电动机时,可共用一套软启动装置;选用软启动装置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可增加三相不平衡、过电压、欠电压、剩余电流、温度测试、测量显示功能、控制功能、通信功能等附加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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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5 交流电动机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通电的控制元件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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