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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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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2 缩略语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3.5 负荷计算
3.6 无功补偿
4 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2 所址选择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5.5 35kV线路保护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5.13 二次回路
5.14 中央信号装置
5.15 电气测量
5.16 电能计量
6 自备电源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
6.3 不间断电源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3 特低电压配电
7.4 导体选择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直敷布线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8.5 电缆桥架布线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 电力电缆布线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10 母线槽布线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 一般规定
9.2 电动机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9.6 医用设备
9.7 交流充电桩
9.8 其他用电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4 应急照明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7 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 接闪器
11.7 引下线
11.8 接地网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5接地装置
12.6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12.7保护等电位联结
12.8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12.9智能化系统接地
12.10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建筑电气防火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设置
1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3.4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1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13.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13.7系统供电
13.8线缆选择及敷设
13.9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楼宇对讲系统
14.8传输线路
14.9安防监控中心
14.10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14.11应急响应系统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15.4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5自设前端
15.6HFC接入分配网
15.7IP接入分配网
15.8传输线路选择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公共广播系统
16.3厅堂扩声系统
16.4设备选择
16.5设备布置
16.6线路及敷设
16.7控制室
16.8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7.1一般规定
17.2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17.4时钟系统设计
17.5设备选择及机房
17.6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
18.4控制网络层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热源系统监控
18.9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18.10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18.11供配电系统监测
18.12照明系统监控
18.13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18.1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19 信息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19.3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19.4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19.5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19.6网络服务器选择
19.7网络互联设计
19.8网络应用规划
19.9无线局域网络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信息接入系统
20.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20.4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20.5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20.6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20.7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0.8会议系统
20.9多媒体教学系统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线缆选择和敷设
21.8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设置
23.3机房设计与布置
23.4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5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6消防与安全
24 建筑电气节能
24.1一般规定
24.2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4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24.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6其他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一般规定
25.2光伏发电系统
25.3导光设备
25.4能效监管系统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1一般规定
26.2园区综合管道
26.3园区配线设施
26.4建筑物引入管
26.5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26.6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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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电动机

9.2 电动机

9.2.1 本节可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不超过1kV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 展开条文说明


9.2.2 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 展开条文说明


9.2.3 具有主用、备用成组设备的二次控制回路电源应分别设置,并应由各自的保护装置保护。

▼ 展开条文说明


9.2.4 电动机启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9.2.5 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 当电动机不频繁启动且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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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9.2.7 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否则应降压启动: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2 电动机启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1款的规定;

3 制造厂对电动机的启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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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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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电动机的用途分别装设过负荷与断相保护。

9.2.10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短路保护,但当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负荷时,3台及以下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2 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启、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这组电动机必须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也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或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3)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供电系统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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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断路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电流继电器应选用保护电动机型;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级~2级;

3 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周期分量最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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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2 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故障防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器件兼作间接电击防护中的接地故障保护;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接地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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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 连续运行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 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负荷继电器;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根据环境和设备要求,合理选择热磁式或电子式的过负荷保护;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4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匹配。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过负荷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负荷保护器件;过负荷保护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负荷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并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取1.05;

Kjx——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1.73;

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5 过负荷保护器件应根据设备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类型,标准的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应符合表9.2.13的规定。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6 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设备的运行特性匹配,轻载负荷应选用10A类或1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中载负荷宜选用2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重载负荷宜选用3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

7 对于消防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正压送风机等无备用风机的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8 对于设有固定备用泵的消防泵类等设备,其工作泵的过负荷保护应动作于跳闸,备用泵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此时固定备用泵也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9 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单速风机,按消防负荷设置保护;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双速风机,平时按普通风机设置保护,消防时按消防类风机设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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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4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 当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 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9.2.15 按工艺或安全因素不允许自启动的交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9.2.16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根据需要装设过负荷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9.2.17 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线缆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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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8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开关:

2 隔离开关应把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地隔离;

3 隔离开关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4 无载开断的隔离器应能防止被无意识地开断;

5 采用带隔离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应能同时断开主电路和控制电路,且能防止被无意识地开断。

9.2.19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相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短路情况下,非重要电动机负荷的接触器、热继电器可损坏,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1类配合)。重要电动机负荷的接触器、启动器的触点可熔化,且应能继续使用,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2类配合)。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3 接触器或启动器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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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10条的规定;兼作电击防护中的故障防护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2 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且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9.2.21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2 控制电器应采用电动机专用型;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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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 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2)启动后电刷短接时,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线缆的截面积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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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宜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而当主回路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控制回路断电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不另装设。

2 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简单适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故障时,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和无法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供电;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

3)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电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对于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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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 电动机的其他保护电器或启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宜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除应按其功能选择外,尚应符合本节对保护电器的相关要求,且技术指标均不得低于分立元器件。

2 民用建筑中,除消防设备外,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启动装置;电动机由软启动装置启动后,宜将软启动装置短接,并由旁路接触器或内置旁路接触器接通电动机主回路;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软启动装置,对具有“主用/备用”的电动机组,软启动装置仅用于启动电动机时,可共用一套软启动装置;选用软启动装置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可增加三相不平衡、过电压、欠电压、剩余电流、温度测试、测量显示功能、控制功能、通信功能等附加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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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5 交流电动机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通电的控制元件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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