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9.5.1 舞台照明每一回路的负载容量,应满足所选用的调光设备各回路输出容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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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舞台照明调光回路数量,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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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舞台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照明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2 由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宜每相分别配置中性导体,当共用中性导体时,中性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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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乐池内谱架灯和观众厅座位牌号灯宜采用24V及以下电压供电,光源可采用24V的半导体发光照明装置(LED),当采用220V供电时,供电回路应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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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 舞台调光控制器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器的选择:小型剧场可选择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剧场宜选择带计算机的控制器。
2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台宜安装在观众厅池座后部灯光控制室内,监视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表演区应在灯光控制人员的视野范围内;
2)灯光控制人员应能容易地观察到观众席情况;
3)应与舞台布灯配光联系方便;
4)调光控制线路应安装敷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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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调光柜和舞台配电设备应设在靠近舞台的单独房间内。
9.5.7 对配电系统产生谐波干扰的调光器宜就地设置滤波装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2.3节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调光回路应选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并不宜与电声等对电磁骚扰敏感线路平行敷设。当调光回路与电声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m;当垂直交叉时,间距应大于0.5m。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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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Kx宜符合表9.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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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控制台的位置可安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小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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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 舞台电力传动设备的启动装置可就地安装,控制电器可按需要设在便于观察机械运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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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 舞台设备供电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s——变压器容量;
Pe——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
Kx——照明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
Ky——裕量系数。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x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Kx宜取0.4~0.9。裕量系数Ky宜取1.1~1.2。
2 舞台电力负荷应包括舞台各类电动悬吊设备的电力负荷和舞台的电气传动设备的电力负荷。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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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设在台口内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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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地保护措施。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放映设备宜设交流稳压装置供电,供电电压偏差允许值宜为±5%;电源线与信号线等弱电线应分别敷设;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3 电影放映室应设置局部等电位端子板,数字放映机的外壳、信号源服务器和音频还音系统等应与局部等电位端子板连接,电影放映室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