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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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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2 缩略语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3.5 负荷计算
3.6 无功补偿
4 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2 所址选择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5.5 35kV线路保护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5.13 二次回路
5.14 中央信号装置
5.15 电气测量
5.16 电能计量
6 自备电源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
6.3 不间断电源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3 特低电压配电
7.4 导体选择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直敷布线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8.5 电缆桥架布线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 电力电缆布线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10 母线槽布线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 一般规定
9.2 电动机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9.6 医用设备
9.7 交流充电桩
9.8 其他用电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4 应急照明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7 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 接闪器
11.7 引下线
11.8 接地网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5接地装置
12.6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12.7保护等电位联结
12.8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12.9智能化系统接地
12.10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建筑电气防火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设置
1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3.4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1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13.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13.7系统供电
13.8线缆选择及敷设
13.9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楼宇对讲系统
14.8传输线路
14.9安防监控中心
14.10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14.11应急响应系统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15.4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5自设前端
15.6HFC接入分配网
15.7IP接入分配网
15.8传输线路选择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公共广播系统
16.3厅堂扩声系统
16.4设备选择
16.5设备布置
16.6线路及敷设
16.7控制室
16.8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7.1一般规定
17.2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17.4时钟系统设计
17.5设备选择及机房
17.6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
18.4控制网络层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热源系统监控
18.9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18.10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18.11供配电系统监测
18.12照明系统监控
18.13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18.1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19 信息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19.3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19.4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19.5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19.6网络服务器选择
19.7网络互联设计
19.8网络应用规划
19.9无线局域网络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信息接入系统
20.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20.4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20.5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20.6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20.7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0.8会议系统
20.9多媒体教学系统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线缆选择和敷设
21.8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设置
23.3机房设计与布置
23.4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5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6消防与安全
24 建筑电气节能
24.1一般规定
24.2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4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24.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6其他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一般规定
25.2光伏发电系统
25.3导光设备
25.4能效监管系统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1一般规定
26.2园区综合管道
26.3园区配线设施
26.4建筑物引入管
26.5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26.6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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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17.2.1呼叫信号系统宜由主机、呼叫分机、信号传输、呼叫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医院病房护理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2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主机应设在本单元护士站。

3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4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应随时接收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的呼叫,在主机处应具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做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10)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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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2设置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1S)的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与H1S联网,设置出诊席虚拟叫号器,实行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候诊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科室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并应在候诊区的主显示屏上准确显示候诊号及就诊席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应保证有效提示;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

6)诊室门口宜设置提示分屏;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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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

17.2.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应按看护区及看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于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看护服务站。

2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3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呼叫主机应随时接受居住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者号或房间号;

2)当有呼叫时,看护服务站呼叫主机上应有声、光提示,寓所门口宜有光提示,走廊宜有显示屏备忘提示;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老年人应设置优先呼叫权;

5)寓所卫生间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看护人员未做临场处置的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看护人员与居住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宜具有看护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9)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4呼叫信号系统除应具备有线呼叫信号设施外,还可设置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寻叫设施,并应具备在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呼叫和双向通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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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邮政、银行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置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

2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窗口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派;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营业环境的肃静;

5)宜具有客户对柜员服务评价的功能。

17.2.7电梯多方通话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轿厢(轿顶、井道底坑)、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2系统宜由管理主机、分机和传输线路组成。

3电梯多方通话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置的通信终端均应具有多方通话功能;

2)系统应具有确定呼叫者地址的功能;

3)当呼叫繁忙时,应能呼叫保持及等待;

4)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应能逐一记忆、可查。

4当建筑物内的消防电话为多线制调度主机时,也可用消防电话替代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5当电梯轿厢、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内设有互拨的电话分机时,可不再设置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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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2停车库无障碍车位宜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3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

4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0.4m~0.5m;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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