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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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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2 缩略语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3.5 负荷计算
3.6 无功补偿
4 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2 所址选择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5.5 35kV线路保护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5.13 二次回路
5.14 中央信号装置
5.15 电气测量
5.16 电能计量
6 自备电源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
6.3 不间断电源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3 特低电压配电
7.4 导体选择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直敷布线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8.5 电缆桥架布线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 电力电缆布线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10 母线槽布线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 一般规定
9.2 电动机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9.6 医用设备
9.7 交流充电桩
9.8 其他用电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4 应急照明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7 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 接闪器
11.7 引下线
11.8 接地网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5接地装置
12.6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12.7保护等电位联结
12.8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12.9智能化系统接地
12.10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建筑电气防火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设置
1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3.4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1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13.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13.7系统供电
13.8线缆选择及敷设
13.9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楼宇对讲系统
14.8传输线路
14.9安防监控中心
14.10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14.11应急响应系统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15.4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5自设前端
15.6HFC接入分配网
15.7IP接入分配网
15.8传输线路选择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公共广播系统
16.3厅堂扩声系统
16.4设备选择
16.5设备布置
16.6线路及敷设
16.7控制室
16.8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7.1一般规定
17.2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17.4时钟系统设计
17.5设备选择及机房
17.6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
18.4控制网络层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热源系统监控
18.9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18.10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18.11供配电系统监测
18.12照明系统监控
18.13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18.1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19 信息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19.3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19.4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19.5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19.6网络服务器选择
19.7网络互联设计
19.8网络应用规划
19.9无线局域网络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信息接入系统
20.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20.4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20.5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20.6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20.7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0.8会议系统
20.9多媒体教学系统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线缆选择和敷设
21.8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设置
23.3机房设计与布置
23.4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5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6消防与安全
24 建筑电气节能
24.1一般规定
24.2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4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24.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6其他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一般规定
25.2光伏发电系统
25.3导光设备
25.4能效监管系统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1一般规定
26.2园区综合管道
26.3园区配线设施
26.4建筑物引入管
26.5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26.6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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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0.1本节可适用于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人身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

12.10.2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

2在1区内应至少为IPX4;

3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12.10.3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CRCD)进行保护:

1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2采用SELV或PELV保护措施的回路。

12.10.4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应按本标准第12.7.6条规定设置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将保护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12.10.5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用电设备应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1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

2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保护措施;

3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而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12.10.6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在1区只能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并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12.10.7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

12.10.8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1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本标准第12.10.5条和第12.10.6条规定,允许在0区和1区采用用电设备的电源回路所用接线盒和附件;

2可装设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的SELV或PELV作保护措施的回路的附件,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l区以外。

12.10.9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2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插座以外的附件;

2SELV或PELV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1区以外;

3剃须刀电源器件;

4采用SELV或PELV保护电源插座、用于信号和通信设备的附件。

▼ 展开条文说明


12.10.10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向0区、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供电的布线系统,而且安装在划分区域的墙上时,应安装在墙的表面,也可暗敷在墙内,其深度至少为5cm,1区的用电设备布线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固定安装在浴盆上方的设备,其线路穿过设备后面的墙,需自上垂直向下或水平敷设;

2)设置在浴盆下面空间的设备,其线路穿过相邻的墙,自下垂直向上或水平敷设。

2所有其他暗敷在0区、1区和2区的墙或隔墙部分的布线系统,包括它们的附件在内,其埋设的深度,自划分区域的墙或隔墙表面起至少为5cm。

3在本条第1款和第2款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其布线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采用SELV、PELV或电气分隔保护措施;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的附加保护;

3)暗敷电缆或导体具有符合该回路保护导体要求的接地金属护套;

4)具有机械防护的暗敷电缆或导体。

4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12.10.11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附录E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12.10.11的规定。


12.10.12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相连接。

12.10.13游泳池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回路安装接线盒。

12.10.14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满足本标准第12.10.15条和第12.10.16条外,在0区内和1区内只可安装游泳池专用固定式用电设备。

2在0区内和1区内的固定连接的游泳池清洗设备,应采用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0区内和1区以外的地方,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如果游泳池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游泳池近旁的房间或位于1区和2区以外某些场所内,人体通过人孔或门可以触及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之一的保护措施:

1)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2)采用电气分隔的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装在上述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3)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水管或将金属水管纳入水池等电位联结系统内;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装在1区和2区之外或水池周围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为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设置附加等电位联结;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4以低压供电的专用于游泳池的固定设备允许安装在1区内,并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这些设备应设在具有相当千附加绝缘的外护物(外壳)内,该外护物应能耐受AG2级的机械撞击;

2)当开启人孔盖(门)时,应同时切断在外护物内设备的所有带电导体电源,供电电缆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置应按II类设备防电击要求或与之等效绝缘;

3)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

5游泳池的2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方式:

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CRCD);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自动切断电源;

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6对于无2区的游泳池,当照明设备采用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由SELV供电时,可安装在满足下列要求的1区的墙或顶棚上:

1)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保护措施,并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

2)照明设备底部的高度至少比1区的地面高出2m。

7埋设在地面下和安装在顶棚上的电气加热单元,应采用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的保护方式:

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2)加热单元上面覆盖埋设并接地的金属网格或金属护套,且连接到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内,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千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12.10.15游泳池水下或与水接触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2-l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7000.218的规定。位于符合水密要求的观察窗后面并从其后照射的水下灯具的安装,应做到水下灯具的任何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观察窗的任何可导电部分之间不存在有意或无意的导电连通。

12.10.16游泳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2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装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3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SELV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自动切断电源保护的附加保护;

3)采用电气分隔,由装在0区和1区之外单独的分隔电源供电,当电气分隔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2.10.17游泳池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0区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2安装在2区内或在界定0区、1区或2区的墙、顶棚或地面内且向这些区域外的设备供电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埋设的深度至少为5cm;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3)采用SELV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采用电气分隔保护。

3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2.10.18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执行本章游泳池的规定。

12.10.19不让人进入的喷水池在0区和1区内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千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自动切断电源;

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12.10.20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的。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4706.66的规定。

12.10.21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0区内电气设备的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尽量远离水池的外边缘,在水池内的线路应尽量以最短路径接至设备;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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