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可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变电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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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 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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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