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低压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综合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要求等因素确定。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 展开条文说明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