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景观照明
10.7.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不应对行人、行车视线产生干扰以及对交通信号灯、正常灯光标志产生干扰;
7 景观照明设计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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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泛光照明光线的主投射方向宜与主视线方向构成30°~70°夹角,应避免单独使用色温高于6000K的光源;
2 灯具及安装位置应根据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比及颜色选配和确定,当建筑表面反射比低于0.2时,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 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也可将灯具设置在地面;
4 在建筑物自身上设置照明灯具时,应使窗墙形成均匀的光幕效果;
5 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6 对体形较大且具有较丰富轮廓线的建筑,可采用轮廓装饰照明;当同时设置轮廓装饰照明及投射光照明时,投射光照明应保持在较低的亮度水平;
7 对体形高大且具有较大平整立面的建筑,可在立面上设置由多组彩色荧光灯或彩色LED灯构成的大型灯组;
8 采用玻璃幕墙或外墙开窗面积较大的办公、商业、文化娱乐建筑,宜采用以内透光照明为主的景观照明方式;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系数正确选择光源功率;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避免出现眩光;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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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 景观照明灯具应根据安装环境选用具有相应防护特性的产品。
10.7.4 供电与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支路线路长度宜满足灯具端电压要求,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2 除采用LED外,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接地形式;
4 采用Ⅰ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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