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入侵报警系统
14.2.1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根据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建筑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目标防护系统;
2周界设置入侵探测器时,应构成连续尤间断的警戒线(面),每个独立防区长度不宜大于200m;
3建筑物地面层与顶层的出入口、外窗宜设置入侵探测器;
4重要通道及出入口宜设置入侵探测器;
5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探测器,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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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等组成;
2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3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4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等功能;
5应根据防护要求和设防特点,选择不同技术性能的入侵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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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入侵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灵敏度、探测距离、覆盖面积应能满足防护要求;
2报警区域应按不同目标区域相对独立性划分;当防护区域较大、报警点分散时,应采用带有地址码的探测器;
3防护目标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
4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域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并应避免受热源干扰;
5拾音器的安装位置应与摄像机相配合,音频信号应接入该摄像机音频通道上;
6采用室外双光束或多光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探测距离的70%;围墙顶端与最下一道光束距离不应大于0.3m;
7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和便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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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系统信号传输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方式。
14.2.5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不应小于30d;
2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目标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声音或视频复核功能;
3系统宜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4除特殊要求外,系统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5报警控制器应具有驱动外围设备功能,并应具有与其他系统集成、联网的接口;
6报警控制器应设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掀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