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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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1生活给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顶部设有生活水箱时,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箱液位,其高水位、低水位值应用于控制给水泵的启停,超高水位、超低水位值用于报警;
2当建筑物采用恒压变频给水系统时,应设置压力变送器测量给水管压力,用于调节给水泵转速以稳定供水压力,并监测水流开关状态;
3采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具有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定值控制各供水管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开关,同时应具有各供水管电动阀(或电磁阀)与给水泵间的联锁控制功能;
4应设置给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5当生活给水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自动投入运行;
6宜设置主、备用泵自动轮换工作方式;
7给水系统控制器宜有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18.10.2中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水箱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箱液位,其上限信号用于停中水泵,下限信号用于启动中水泵;
2中水恒压变频供水系统的监控要求同恒压变频给水系统,但应具有根据中水箱液位来控制补水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功能;
3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自动投入运行;
4宜设置主、备用泵自动轮换工作方式;
5中水系统控制器宜有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18.10.3排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内设有污水池时,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池水位,其上限信号用于启动排水泵,下限信号用于停泵;
2应设置污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3当排水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投入;
4排水系统的控制器应设置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5宜能根据累计运行时间进行多台水泵轮换开启。
18.10.4当给水中水排水系统采用自带完整的控制设备时,应预留通信接口,并将信息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