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应急照明
10.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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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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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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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1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3 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4 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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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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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可靠、瞬时点燃的光源;
2 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射方向一致或相类似并避免眩光;
3 当光源特性符合要求时,宜利用正常照明中的部分灯具作为安全照明;
4 应保证人员活动区获得足够的照明需求,而无须考虑整个场所的均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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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当在一个场所同时存在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时,宜共用同一组照明设施并满足二者中较高负荷等级与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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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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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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