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应低于200lx,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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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部楼梯、走道;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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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1 面积超过500m2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2的贵重品商店;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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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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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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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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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起,以不大于52m的等间距布置。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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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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