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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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功能会议场所的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多用途功能需求;
2会议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与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
3多个会议室可具有集中控制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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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室内、室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提高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提高语言清晰度;
2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避免出现50ms以后的反射声;
3辅助音箱或补声音箱应设置相应的时间延时及频率补偿,保证覆盖区域的音质及声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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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扩声系统的功率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负载功率应与功放设备的额定功率匹配;
2)功放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输出的扩声系统传输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体育场、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
3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在1000Hz时不应大于0.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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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扩声系统的功放设备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
3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作模式,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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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扩声系统兼作消防应急广播时,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16.3.7扩声系统的厅堂混响时间、声压级、功率及缆线选择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附录G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