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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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电源箱(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箱体,箱内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3 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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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2 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时,宜从变电所以放射式配电。
3 高层民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应根据负荷性质按防火分区划分;
2)400A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3)400A以下可采用电缆干线以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或T接箱等方式引至各配电箱;
4)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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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超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除满足本标准第7.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损伤;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槽方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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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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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周期性使用的公共建筑,其内部邻近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之间,宜设置联络线。
7.2.6 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供配电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