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工程验收
18 工程验收
18.0.1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8.0.2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检查和确认下列内容:
1施工范围和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
2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本标准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有关规定。
18.0.3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原材料和制成品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检报告;
2多组分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和生要技术性能的试验报告;
3设计变更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4修补或返工记录;
5 隐蔽工程记录;
6 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和质量验收记录,且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第3.6.5条的规定;
7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18.0.4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进行验收时,应按合同规定检测相关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