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一般规定
15设备及管道外表面涂层
15.1 一般规定
15.1.1本章适用于大气腐蚀环境中非直埋地不的设备及管道的外表面涂层防护。
15.1.2设备及管道和附属钢结构外表面涂层应根据防护材料对不同介质的适应性、作用条件、腐蚀等级和使用年限,并结合使用部位的重要性、施工可操作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15.1.3设备及管道和附属钢结构外表面涂层应选用防腐蚀涂料。防腐蚀涂料应具有稳定性能及可测试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1.4设备及管道和附属钢结构外表面涂层施工前的基体表面处理等级除应符合本标准表4.2.2-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体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2 基体焊缝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有关规定。
15.1.5 涂料涂装间隔应按涂料施工指南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