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环境保护
17.0.1工程项目施工中应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制订环境保护计划。
17.0.2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17.0.3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时,应密闭运输或采取遮盖措施。
17.0.4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硬化、绿化、洒水等措施,减小扬尘。
17.0.5当进行基体表面处理、衬里施工及涂装作业排出的污染物可能影响周边地区大气质量时,应在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后,再向大气排放。
17.0.6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清运到指定地点。
17.0.7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各类废弃物。
17.0.8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料时,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7.0.9 施工现场的泥浆或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17.0.10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不得泄漏,并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17.0.11 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不得直接回填或掩埋。
17.0.12 施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采取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储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并应制订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 装载液体或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的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应留出100mm以上的空间;
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弃物可堆叠存放,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储存危险废物的施工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并应对储存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及储存设施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6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的有关规定执行。
17.0.13施工中产生的灰尘、粉尘等污染物的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砂石应集中堆放;
2进行拆除作业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不得使用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收集、储存、运输或装卸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时,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5 施工现场的胶泥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当进行基体表面处理、机械切割或气喷涂作业时,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6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17.0.14 施工中对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源应采取降噪、防噪措施;
2 对公众造成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应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 施工现场噪声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