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材 料
6.2.1 橡胶衬里宜按下列方法分类:
1 按硫化方式分类宜符合表6.2.1-1的规定。
2 按胶种分类宜符合表6.2.1-2的规定。
6.2.2 胶板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硫化胶板的物理性能宜符合表6.2.3的规定。
6.2.4由不同胶种通过物理方法贴合的复合胶板,其异种胶板间的粘合强度值不应低于本标准表6.2.3中二板法和90°剥离法二者的较小值。
6.2.5 在代表性介质中,硫化胶板的耐腐蚀性能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6.2.6使用本标准外的胶板时,应进行物理性能、耐介质性能试验验证,并应符合本标准表6.2.3和表6.2.5的规定。
6.2.7真空设备橡胶衬里的粘合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胶板衬里的粘合强度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与金属粘合强度的测定 二板法》GB/T 11211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试验温度下的粘合强度值不得小于8.0MPa。
2 软胶板衬里的粘合强度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硬质板材粘合强度的测定 90°剥离法》GB/T 7760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试验温度下的粘合强度值不得小于6.0kN/m。
6.2.8 除导电性胶板外,各类胶板耐受电火花针孔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M执行。
6.2.9衬里施工前的胶板应致密、均匀、表面清洁、边缘整齐。在电火花针孔检验合格的条件下,胶板允许缺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胶板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每平方米面积内的气泡深度不宜大于胶板厚度的允许偏差,且长端尺寸小于3mm的气泡不得大于5处;当胶板设计温度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120℃时,不得有气泡;
2 当胶板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每平方米面积内深度和长度不大于胶板厚度允许偏差的杂质不得大于5处;当胶板设计温度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120℃时,每平方米面积内深度和长度不大于胶板厚度允许偏差的杂质不得大于3处;
3胶板水纹不宜大于胶板厚度的允许偏差,弯曲90°检查应无裂纹;
4胶板斑痕或凹凸不平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胶板厚度的允许偏差。
6.2.10橡胶衬里的粘合系统应包括底涂层涂料和粘合剂,粘合系统应与胶板配套,配制粘合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制粘合剂所用的胶片、胶粒应全部溶于溶剂中,不得出现结块、沉淀或翻花现象;
2配制好的粘合剂应为黏稠状液体,使用时不得呈凝胶状态。
6.2.11粘合剂用溶剂品种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漆及清洗用溶剂油》GB 1922的有关规定。
6.2.12 粘合剂用石油甲苯品种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甲苯》GB/T 3406的有关规定。
6.2.13 橡胶衬里适用介质的耐腐蚀性能的确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可按本标准附录N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