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施工
14.4施工
14.4.1金属热喷涂层的施工应在基体表面处理合格后4h内进行。
14.4.2金属热喷涂层的施工环境条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5.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
2 雨、雪和大雾天气不得进行室外作业。
14.4.3线材火焰喷涂的工艺参数可按表14.4.3确定。
14.4.4 电弧喷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空气压力宜大于0.5MPa;
2 表面预处理设备宜采用可回收式;
3 电弧喷涂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稳定。
14.4.5电弧喷涂的工艺参数可按表14.4.5确定。
14.4.6 喷枪试喷调整时,应避开待喷涂表面,枪头不得对准人和基体。
14.4.7设计厚度超过100μm的金属热喷涂层,应分层喷涂。分层喷涂时,每一涂层均应平行搭接,同层涂层的喷涂方向宜一致;上下两层的喷涂方向宜纵横交叉。
14.4.8 喷涂过程中,工件表面温度不得大于100℃。当表面温度大于70℃时,应采取间歇喷涂或冷却措施。
14.4.9难以施工的部位应先喷涂。喷涂操作时,宜降低热源功率,提高喷枪的移动速度,并应预留涂层的阶梯形接头。
14.4.10当对大型设备或大面积进行施工时,应划区作业,分段、分片喷涂。各分段、分片的接头应错开,错开距离应大于100mm。
14.4.11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涂层外观和厚度检查。
14.4.12金属热喷涂层的涂装封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装封孔应在金属热喷涂层检查合格后进行;
2当金属热喷涂层受潮时,不得进行涂装封孔;
3不做涂装封孔的金属热喷涂层应进行刷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