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检 验
4.4.1 基体表面处理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体表面处理面积小于或等于10m²时,应抽查3处;当基体表面处理面积大于10m²时,每增加10m²,应多抽查1处,不足10m²时,按10m²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2当在基体表面进行金属热喷涂时,应全部目测检查。
Ⅰ主控项目
4.4.2喷射或抛射清理、动力工具或手工工具清理后的基体表面处理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比对各等级标准照片。
4.4.3喷射或抛射清理后的基体表面粗糙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和第4.2.4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采用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观察检查或采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检查。
4.4.4当基体表面温度与露点温度的差值不大于3℃或相对湿度大于80%时,应停止基体表面处理作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核对露点温度。
Ⅱ一般项目
4.4.5 喷射或抛射清理采用的磨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检报告。
4.4.6 采用喷射或抛射清理时,表面不需要做处理的螺纹、密封面及光洁面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受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7基体表面处理后的可溶性氯化物残留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评定试验 第5部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的氯化物测定(离子探测管法)》GB/T 18570.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4.4.8 处理后的基体表面应保持干燥、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