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基体要求
3.2.1 待衬里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HG/T 20678的有关规定;待衬里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50.1、《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GB/T 150.2、《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GB/T 150.3和《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 150.4的有关规定;待衬里管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待衬里设备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应满足衬里材料的特性及衬里施工、安装和检修要求;
2 结构和形状宜简单,衬里侧不宜焊接其他附属构件;当需要设置加强筋时,应设置在设备的无衬里侧;
3 结构内的零部件设计应满足衬里施工要求;
4 内表面应平整、清洁,并应无砂粒或熔渣、飞边毛刺、缩孔、局部孔隙等缺陷;焊接区应光滑,且应无凹坑或凸起;
5壁厚设计应计入表面处理造成的厚度减薄量,减薄量不宜大于1.0mm;
6设备的边、角应圆滑过渡,其最小半径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7 待衬里设备结构宜采用可拆卸连接方式,对不可拆卸、整体密闭或空间受限的结构应设置公称直径不小于DN500的人孔;当设备直径大于或等于5000m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人孔;
8 锥形封头和变径段宜采用带折边的结构;
9用于传热的待衬里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防止局部过冷或过热的结构设计与措施;当采用夹套加热时,蒸汽入口应设置防冲挡板。
3.2.3当衬里对平底储罐底板刚度有要求时,底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6000mm,且布置于平底基础上时,底板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壁板底圈厚度;
2当储罐直径大于5000mm时,底板宜采用工字钢支撑并与其间断焊接,布置于条形基础上。
3.2.4支架和焊接附件应设置端部固定的支撑环或固定装置、垫板等,并应分布均匀,局部载荷应进行核算验证。
3.2.5带法兰的直管、弯管、三通(图3.2.5)的最大长度宜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待衬里设备及管道应设排气孔,并宜设检漏孔。
3.2.7基体表面等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液体和粉末涂料衬里、金属热喷涂层、外表面涂层的厚度大于或等于50μm且小于或等于200μm时,宜为A1级;
2 当液体和粉末涂料衬里、金属热喷涂层、外表面涂层、玻璃鳞片衬里的厚度大于200μm且小于或等于1000μm时,宜为A2级;
3当玻璃鳞片衬里、喷涂聚脲衬里、氯丁胶乳衬里的厚度大于1000μm时,宜为A3级;
4当纤维增强塑料衬里、橡胶衬里、铅衬里的厚度大于1000μm时,应为A4级;
5当热塑性塑料衬里的厚度大于1000μm时,应为A5级。
3.2.8基体表面等级与典型缺陷及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2.9被油、油脂和临时保护涂层污染或受到化学污染的基体表面应在衬里和外表面涂层施工前清除
3.2.10设备壳体或部件不得采用铆接结构。
3.2.11待衬里设备及管道的典型结构类型可按下列分类:
1对接焊接接头;
2螺栓连接;
3法兰连接;
4 接管、排放口;
5 边、角和角焊缝;
6筒体与封头连接;
7支撑及焊接部件;
8换热管管头及分程隔板。
3.2.12 待衬里设备及管道的典型结构和适用衬里类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
3.2.13接管与设备壳体直接焊接时,接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DN25;当接管的公称直径为DN25~DN100时,接管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m。
3.2.14 当接管的内伸长度较短、使用手动工具可以达到时,可采用与设备壳体相焊的固定式接管(图3.2.14-1);当接管的内伸长度较长时,应采用可拆式接管(图3.2.14-2)。
3.2.15 当接管直径较大且为插入管(图3.2.15)、接管与筒体内壁间隙小于600mm或衬里施工无法到达接管根部时,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可拆卸结构。
3.2.16设备内部设有蒸汽加热管时,加热管外表面与衬里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图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