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验 收
3.6.1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依次进行。
3.6.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2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允许偏差要求的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应有不低于80%的实测值在本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6.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不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6.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验收合格的规定;
2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6.5 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采用本标准附录E的格式;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采用本标准附录F的格式;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采用本标准附录G的格式;
4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宜采用本标准附录H的格式。
3.6.6当防腐蚀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付总承包单位。
3.6.7 当对防腐蚀衬里和外表面涂层材料的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进行复检或技术鉴定。
3.6.8 当检验批的防腐蚀工程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几何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予以验收。
3.6.9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