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 基体表面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工业设备及管道在防腐蚀衬里和外表面涂层施工前应进行基体表面处理。
4.1.2基体表面处理宜采用喷射清理、抛射清理、动力工具清理和手工工具清理等方法。
4.1.3基体表面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射或抛射清理等级应分为Sa1级、Sa2级、和Sa3级;
2动力工具或手工工具清理等级应分为St2级和St3级。
4.1.4喷射或抛射清理和动力工具或手工工具清理的基体表面处理等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有关规定。
4.1.5 在对衬里侧基体表面进行处理前,应先对衬里侧基体表面进行预处理;当基体表面有缺陷时,应先补焊打磨,再对基体表面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