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 金属热喷涂层
14.1 一般规定
14.1.1金属热喷涂层适用于常压工业设备及管道的表面防护。
14.1.2设备、管道和钢构件表面的金属热喷涂层应包括线材火焰或电弧喷涂锌、锌铝合金、铝和铝镁合金的涂层。
14.1.3金属热喷涂前的基体及基体表面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和第3.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锌覆盖层钢铁结构防腐蚀的指南和建议 第1部分:设计与防腐蚀的基本原则》GB/T 19355.1的有关规定。
14.1.4基体表面应进行预处理,表面处理等级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喷涂 金属零部件表面的预处理》GB/T 11373的有关规定。
14.1.5热喷涂前基体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基体表面处理后的可溶性氯化物残留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
14.1.6 施工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喷涂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喷涂 热喷涂设备的验收检查》GB/T 2001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