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一般规定
13 砖板衬里
13.1 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0MPa且大于-0.02MPa的钢制工业设备及管道的砖板衬里。
13.1.2砖板衬里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应根据衬里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确定。
13.1.3当确有成熟经验时,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可不受本标准第13.1.1条和第13.1.2条的限制。
13.1.4砖板衬里设备及管道的基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和第3.3节的有关规定,当不包括腐蚀裕量的基体最小厚度由刚度确定时,基体厚度的附加量应满足刚性附加量的要求。
13.1.5砖板衬里不适用于预应力设备及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