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进场检验
14.3 进场检验
14.3.1 防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4.3.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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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防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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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进场检验
14.3.1 防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4.3.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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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防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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