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进场检验
13.4 进场检验
13.4.1 膨胀剂应按每20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10kg。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3.4.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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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膨胀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为水中7d限制膨胀率和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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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进场检验
13.4.1 膨胀剂应按每20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10kg。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3.4.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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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膨胀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为水中7d限制膨胀率和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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