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进场检验
8.3 进场检验
8.3.1 早强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8.3.2条和第8.3.3条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 展开条文说明
8.3.2 早强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碱含量、氯离子含量和1d抗压强度比。
▼ 展开条文说明
8.3.3 检验含有硫氰酸盐、甲酸盐等早强剂的氯离子含量时,应采用离子色谱法。
▼ 展开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