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适用范围
9.2.1 缓凝剂宜用于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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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缓凝剂可延长混凝土的凝结时间,保证连续浇筑的混凝土不会由于混凝土凝结硬化而产生施工冷缝,如碾压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和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工程。
9.2.2 缓凝剂宜用于对坍落度保持能力有要求的混凝土、静停时间较长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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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缓凝剂可延缓水泥水化进程,降低水化产物生成速率,减少对减水剂的过度吸附,进而提高混凝土的坍落度保持能力,使混凝土在所需要的时间内具有流动性和可泵性,从而满足工作性的要求。
9.2.3 缓凝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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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缓凝剂可延缓硬化过程中水泥水化时的放热速率,可降低混凝土内外温差。如水工大坝混凝土、大型构筑物和桥梁承台混凝土、工业民用建筑大型基础底板混凝土施工均可通过掺用缓凝剂以满足水化热和凝结时间的要求。
9.2.4 缓凝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施工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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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本条对缓凝剂的使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低的环境温度会降低掺缓凝剂的混凝土早期强度,因此缓凝剂不适宜于日最低气温5℃以下的混凝土施工。掺缓凝剂的混凝土早期强度增长慢,达到所需结构强度的静停时间长,因此不适宜用于具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及蒸养混凝土。
9.2.5 柠檬酸(钠)及酒石酸(钾钠)等缓凝剂不宜单独用于贫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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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羟基羧酸及其盐类的缓凝剂(如柠檬酸、酒石酸钾钠等)的主要作用是延缓混凝土的凝结时间,但同时也会增大混凝土的泌水率,特别是水泥用量低、水灰比大的混凝土尤为显著。为了防止因泌水离析现象加剧而导致混凝土的和易性、抗渗性等性能的下降,故在水泥用量低或水灰比大的混凝土中不宜单独使用。
9.2.6 含有糖类组分的缓凝剂与减水剂复合使用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相容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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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用硬石膏或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工业副产石膏作调凝剂的水泥,掺用含有糖类组分的缓凝剂可能会引起速凝或假凝,使用前应做混凝土外加剂相容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