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技术要求
13.3.1 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限制膨胀率应符合表13.3.1的规定。
表13.3.1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限制膨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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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按膨胀能大小可以将膨胀混凝土分为补偿收缩混凝土和自应力混凝土两类,其中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自应力值较小,主要用于补偿混凝土收缩和填充灌注。用于补偿因混凝土收缩产生的拉应力、提高混凝土的抗裂性能和改善变形性质时,其自应力值一般为0.2MPa~0.7MPa;用于后浇带、连续浇筑时预设的膨胀加强带以及接缝工程填充时,自应力值为0.5MPa~1.0MPa。在这两种情况下使用的膨胀混凝土,由于自应力很小,故在结构设计中一般不考虑自应力的影响。
自应力按照公式σ=ε·E·μ计算,(σ—自应力值,ε—限制膨胀率,E—限制钢筋的弹性模量,取2.0×105MPa,μ—试件配筋率)。在本标准中,限制膨胀率是通过附录B规定的试验方法经试验获得。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试件的配筋率为0.785%,通过计算可知,当限制膨胀率为0.015%时,其自应力值约为0.24MPa,故规定最小限制膨胀率为0.015%。
应该强调,掺膨胀剂的膨胀混凝土性能指标的确定,一是在不影响抗压强度的条件下,膨胀率要尽量增大,二是试件转入空气中后,最终的剩余限制膨胀率要大。
统一用限制膨胀率表述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变形,用“+”、“-”号区别膨胀与收缩,不再用“限制收缩率”的表述方法,易于理解。另外,根据最新的研究结果,将用于后浇带、膨胀加强带和工程接缝填充的混凝土限制膨胀率由-0.030%(原表述为限制干缩率3.0×10-4)调整至-0.020%,提高了混凝土的限制膨胀率指标。
13.3.2 补偿收缩混凝土限制膨胀率的试验和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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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规定了补偿收缩混凝土限制膨胀率的试验和检验方法。
13.3.3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验收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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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本条规定了补偿收缩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和检验评定标准。
13.3.4 补偿收缩混凝土设计强度不宜低于C25;用于填充的补偿收缩混凝土设计强度不宜低于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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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本条规定了补偿收缩混凝土最低抗压强度设计等级。
13.3.5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强度试件制作和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有关规定。用于填充的补偿收缩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试件制作和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8-2009的附录A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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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规定了补偿收缩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对膨胀较小的补偿收缩混凝土,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检测。对用于填充的补偿收缩混凝土,有时因膨胀过大会出现无约束试件强度明显降低的情况,因此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8-2009的附录A进行,使试件在试模中处于限制的状态,比较符合实际使用情况。
13.3.6 灌浆用膨胀砂浆,其性能应符合表13.3.6的规定。抗压强度应采用40mm×40mm×160mm的试模,无振动成型,拆模、养护、强度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的有关规定执行,竖向膨胀率的测定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方法进行。
表13.3.6 灌浆用膨胀砂浆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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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本条规定了灌浆用膨胀砂浆的基本性能和检验方法。
13.3.7 掺加膨胀剂配制自应力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应力硅酸盐水泥》JC/T 21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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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自应力混凝土属于膨胀量较大的一种膨胀混凝土,其自应力值较大,在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自应力的影响。自应力混凝土目前主要用于制造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因此其制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GB 4084的规定。自应力水泥有多个品种,如自应力硅酸盐水泥、自应力硫酸盐水泥、自应力铝酸盐水泥等,用膨胀剂和硅酸盐类水泥配制的自应力水泥属于自应力硅酸盐水泥体系,因此其性能应符合自应力硅酸盐水泥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