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进场检验
11.3 进场检验
11.3.1 防冻剂应按每100t为一检验批,不足10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1.3.2和11.3.3条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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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防冻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氯离子含量、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碱含量和含气量,复合类防冻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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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检验含有硫氰酸盐、甲酸盐等防冻剂的氯离子含量时,应采用离子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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